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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T19:17:59   来源:山东省

内容摘要: 除了法律,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官的判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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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官的判决之上。

自由主义者认为,无视对多数权力施以限制, 从长期来看, 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 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雅典人宣布, 禁止他们做他们认定的任何事情都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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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民主出现不良的结果, 需要实行 有限多数原则,并依靠法治特别是司法审查等制度的配合。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精炼解释至今为人称道。福山著, 黄胜强、许铭原译:《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 3 年版, 第54 页。[16] 19 57 年2 月, 毛泽东指出:民主这个东西, 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 实际上, 只是一种手段。【摘要】在当代社会, 民主存在被神化的倾向, 其危险在于, 一旦人们发现民主并不能自动地完美地解决所有的问题, 就会对民主的信念产生动摇甚至怀疑。

[73]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 董书慧等译:《全球通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2 005 年版, 第2-4 页。但是, 双方对于他们所仇恨或膜拜的都认识得很不全面。结果,布兰代斯向法庭提交的包括对先例的批判在内的辩论书仅仅才 2 页,然而由大量的统计数据、医学报告等材料所构成的内容翔实的相关活生生的事实(living facts)的辩论摘要却长达 113 页。

3.辩论摘要的质量具体考察布兰代斯辩论摘要中的大量材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问题。[3]调查研究法(survey research)指的是一种采用自填式问卷或结构式访问的方法,系统地、直接地从一个取自某种社会群体的样本那里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资料的统计分析来认识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社会研究方式。但是,纵观社会科学证据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美国处于绝对领先地位。俄勒冈州立法机关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一点。

与我国在社会科学证据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方面几乎尚未起步的现状相比,社会科学证据如今不仅在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广泛的应用,而且也出现在像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庭之中。根据波马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以及农工商超市的质证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问卷调查系波马公司单方进行,《公证书》所附的调查问卷及 DVD 光盘显示,在问卷设计以及调查进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本院对其证明力亦难以采信……《调查问卷分析报告》是波马公司代理人对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不属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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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此外,在评价布兰代斯的辩论摘要的时候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材料的运用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即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则使用,不利的则肯定会被忽略。[17]显然,这种做法是相当耗时费力的。不过,时至今日,社会科学证据在法庭中的应用已经转变成主要为了证明裁判事实服务,因此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就成为了其核心特征。然而,通过上文的介评可以发现,布兰代斯一方在穆勒案中提出这些带有社会科学研究性质的材料的直接目的只是为了充分地论证其辩护要点,是附属于辩论意见书的大量零散材料的汇集。

著名律师布兰代斯受聘为这项社会福利法案的正当性进行辩护,他的诉讼主张的重点在于,女工需要政府的特别保护。虽然这些报告所关注的角度各有不同,但是落脚点都在于妇女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的职业危害。尽管如此,原告仍然指出,根据这种案件的性质,显然不可能从全国各地召集所有的证人到法庭来作证,于是也只有通过本案中所采取的取证方法才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商标混淆问题。虽然该案并没有对这些辩论摘要的性质展开争辩,但是至少从形式上讲,这些材料本身还难以称得上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至少很难从理论上认定,辩论摘要在该案中出现的目的便是直接为了对相关的立法事实加以证明。然而他认为,如果只依靠法律逻辑的辩论,几乎不可能打赢这场复杂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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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司法实践的这种开创性的做法为法院通过司法认知的方式加以接受,从而开拓了传统的司法认知的范围,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发展也做出了深远的贡献。比如,特别是在当前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或特定的社会机构经常会就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进行调查从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以作为其量刑的有效依据。

于是,从 20 世纪初开始,社会科学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争议重重并最终得到广泛接受的过程。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所依据的完全是抽象的法律原则。为了清晰展现这种新型证据形式的实际面貌以及裁判者对于这种证据的认证态度,首先来看一则案例:2009 年,在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波马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009)沪东证经字第 5281 号《公证书》1 份以及《调查问卷分析报告》1 份,欲证明波马公司的品牌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为此,本文将对这种中国读者还不十分熟悉的证据形式的发展脉络进行一番基于美国的历史考察,对它的来龙去脉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析,从而在此基础上探寻我们可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5]实际上,这种民意调查所依据的正是上文所提到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调查研究法,而民调机构向决策者提供的恰恰也可以视为是一种用于证明特定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三)对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的评价1.辩论摘要的意义美国具有法官造法的普通法传统,这种造法也被认为是一种立法活动。

但是,这些产生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新的法学思潮对司法证明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功地促成了社会科学研究与司法证明的联姻。该案的原告是一家生产和装配车用时钟的公司,请求法官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任何包含爱尔金(Elgin)一词的公司名称或商业字号。

当然,社会科学证据的应用并不限于司法,它在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辩论摘要的结论是:参考欧洲最发达的国家和其他 20 个州 60 多年以来的立法活动,我们认为,对在器械制造业、洗衣房工作的女工的 10 小时工作日的限制,是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的要求。

[11]此案之后,布兰代斯更加名声大振,他因此也同其合作伙伴一道继续在这类案件使用辩论摘要,并且获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1962 年,美国学者戴维斯(Kenneth Culp Davis)在《行政程序中解决证据问题的一个方法》一文中开创性地将案件事实划分为立法事实和裁判事实,[12]对案件事实的类型化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是社会科学证据的这一雏形所具有的历史意义是不可磨灭的。比如,庞德便认为,从社会学法学的视角来看,我们必须研究法律判决产生的效果以及影响法律判决的情境,这些情境包括一个社会的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以及政治发展的状况等。[5]参见[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第 9 版),梁坤、邢朝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33 页。[6][美]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94 页。

在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也会就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商业诋毁而考察公众意见。[10]具体而言,它们也没有论及我们所面临的法案的合宪性问题,但其意义在于,它们说明了一种广泛接受的观点,即女性由于其身体结构的不同,以及因此而承担的任务的不同,需要以特别的立法限制或者规定她们的工作条件。

这是因为,接受林恩调查的人并没有出庭,因此这些人的证言应当被排除。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布兰代斯为代表的有识之士深刻地体会道,司法裁判需要考虑社会情境,因此为司法裁判服务的司法证明也有必要具有相同的倾向,布兰代斯辩论摘要(Brandeis brief)[8]于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在了美国的法庭中。

由于美国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史和应用史方面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因此将社会科学证据的历史研究置于美国的司法发展历史中是大有裨益的。比如,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或行政诉讼中的商标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为了证明涉案的两份商标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某一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而进行社会调查。

当然,虽然从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社会科学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而且现在已经呈现出较为繁荣的景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证据的运用已经克服了所有的理论障碍。通过对爱尔金手表公司案这样的代表性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社会科学证据之所以不被法院采用,一方面是受到了包括传闻证据规则在内的传统的证据规则的制约,另一方面则突显出法律职业群体在这一时期至少从观念上讲还没有充分做好接受这种新型证据的心理准备。但是,法官在造法或者对先例加以修改的时候也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加以支撑。三 社会科学证据在证明裁判事实中的初步探索上文已经指出,社会科学证据的雏形产生于立法事实的证明这一背景之下,而且这种证据在此后仍然对立法事实的证明做出了贡献。

内容提要: 我国的民事、行政法庭中已经出现了社会研究报告这种全新的证据形式,它实际上是社会科学证据的典型代表。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第 3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第 159 页。

[1]这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还表现为市场调查报告、商标认知度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书等不同的称谓,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将它们统称为社会调查报告。比如,以下文将要分析的发生于1954 年的更为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案为例,其中出现的社会科学证据实际上便与布兰代斯辩论摘要在形式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但是一个基本的理论架构在于,既然科学已经被公认为应当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这两大分支,那么科学证据也相应地应当划分为自然科学证据与社会科学证据这两大重要的组成部分。[15]总的来说,虽然法律现实主义的以上两个分支在关注的视角上略有不同,但是两者都带有明显的经验主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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